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IES SPORTS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704号“CIES SPORTS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18号

       

      申请人:CENTRE INTERNATIONAL D'ETUDE DU SPORT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704号“CIES SPORTS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9732号“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CIES SPORTS INTELLIGENCE”与引证商标“GIES”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体育有关或有关体育的投注和赌博服务未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