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72816号“智慧搖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82号
申请人:福拜特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2816号“智慧搖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搖”字为简体“摇”字的繁体字,并非《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所列举的书写有误的错字。诸多字典、输入法字库中均收录了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繁体字“搖”。网络检索亦显示“搖”为“摇”的繁体字。“搖”并非为不规范汉字,而是常用常见的规范汉字,不会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繁体字或简繁体组合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4823231号“卧狼傳说 CROUCH WOLF LEGEND”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新华字典》、《汉语大辞典》、《康熙词典》、《说文解字》等权威词典对“摇”、“搖”字的收录;搜狗、QQ、百度输入法繁体输入模式下显示“搖”为“摇”的繁体字形式;第3、5、21、44类上有繁体字或简繁体组合的在先商标的档案打印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慧搖篮”中“搖”为“摇”的繁体字,并非不规范汉字,不致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