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90703号“大丽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61号
申请人:荷兰德丽菊花育种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0703号“大丽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9252号“丽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突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