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青藤 KEYT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9805号“青藤 KEYT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34号

       

      申请人:上海则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805号“青藤 KEYT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7329号“青藤色彩 QINGTENG COLOR”商标、第30058859号“青藤联盟”商标、第30770126号“青藤剧团”商标、第35833269号“青藤在线”商标、第35833272号“青藤学堂”商标、第38026090号“青藤教育 QINGTENG EDUCATION”商标、第9596577号“青青藤”商标、第11648271号“青青藤乐学堂 QINGQINGTENG”商标、第11648279号“青青藤”商标、第11648287号“青青藤乐学堂 QINGQINGTENG”商标、第11653308号“青青藤”商标、第16551621号“青藤社”商标、第16761462号“青藤艺域”商标、第21637825号“青藤说”商标、第23399062号“青藤汇”商标、第26073835号“青藤生活”商标、第32379894号“青藤时代”商标、第37045298号“藤青”商标、第18547538号“青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十八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七、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七、十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