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350746号“尉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50号
申请人:苏逸龙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50746号“尉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59526号“蔚来N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13077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66932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99760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86479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