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72493号“南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02号

       

      申请人:南京正官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2493号“南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享有第122896号“南京肥皂 南京肥皂厂”商标的专用权。申商商标的注册是为满足企业品牌不断发展的需要,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南京”肥皂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22896号“南京肥皂 南京肥皂厂”商标注册证、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南京”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第122896号“南京肥皂 南京肥皂厂”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