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64130号“BANKRO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902号
申请人:崇仁县斯图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4130号“BANKRO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反《商标法》之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BANKROLL”该标志中含“bank(可译为“银行”)”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