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到饭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10450号“到饭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24号

       

      申请人:福建紫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0450号“到饭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方便米饭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