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32122号“葆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80号
申请人:优莎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122号“葆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5类等多个类别上已在先注册“葆婴”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1126号图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