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10076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78号 - 申请人:广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0076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78号

       

      申请人:广州康瑞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半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076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0263号商标、第10949942号商标、第32735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申请列表、专利申请列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