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15028号“忆想天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38号
申请人:忆想天(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5028号“忆想天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其他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申请商标已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异想天开”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