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携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70055号“携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878号

       

      申请人:深圳市携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0055号“携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3639号商标、第16341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在计步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其他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在“计算机”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在量具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计步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计步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局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