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84264号“A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1号

       

      申请人:珠海艾施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4264号“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522465号商标、第6243446号商标、第6109324号商标、第35802112号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