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78273号“A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5号
申请人:珠海艾施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8273号“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1048047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1048047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2242972号商标、第6241884号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