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05756号“品 借您金口品我巧手
ZHENYUAN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31号
申请人:林明潭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5756号“品 借您金口品我巧手 ZHENYUAN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56592号“元至壹品 品 YUAN DYNASTY QUALITY TOP HOTPOT”商标、第16984869号“上品捞火锅 品”商标、第33914765号“H 品牌”商标、第6002934号“惠食佳 WISC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