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21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37号
申请人:英利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1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130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第1963382号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是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均表现为三条弧形上下排列的图形,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因与本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