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喷必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77248号“喷必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30号

       

      申请人:南京天朗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7248号“喷必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极具独创性的臆造性词组,并且采用拟人化的表现手段,和目前明注册的该类别关联性较弱,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