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073号“BIG PE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35号
申请人:德格拉斯莱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073号“BIG P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专门生产威士忌的企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0573号“BIG P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一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宣传、销售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威士忌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