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万纳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32414号“万纳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14号

       

      申请人:万纳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414号“万纳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1009号“万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05431号“万纳W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鼓风机、液压泵、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阀(机器零件)、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食品工业用磨浆机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轴器(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磨浆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液压滤油器、联轴器(机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滤油器、联轴器(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万纳尔”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万纳”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滤油器、联轴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