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千金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03287号“千金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32号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3287号“千金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千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840398号“千金守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50986号“千金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74628号“金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指定使用在鸡尾酒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千金”系列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