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玩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50165号“玩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886号

       

      申请人:张家界好爱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0165号“玩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便于识别。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