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45495号“洛洛仙尼ROXAN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16号
申请人:青岛集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5495号“洛洛仙尼ROXAN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6136号“罗克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