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68887号“戴蒙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03号
申请人:戴蒙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8887号“戴蒙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231号“戴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