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辽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10661号“辽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40号

       

      申请人:辽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0661号“辽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65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辽鞍”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辽鞍”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