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57680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46号 - 申请人: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76806号“陇萃堂LONG CUI 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46号

       

      申请人: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6806号“陇萃堂LONG CUI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2304号“龙萃Long c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00158号“陇萃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68623号“陇萃一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面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陇萃堂”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龙萃”、引证商标二“陇萃一品”、引证商标三“陇萃一品堂”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