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帝一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28952号“帝一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49号

       

      申请人:淮阳县迈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锐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8952号“帝一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带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碳”,指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