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997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3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嘉宝企划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9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6521号商标、第83365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91期、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6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地毯、非纺织品壁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浴室防滑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垫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