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8764939号“INNOVATIVE
NANO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901号
申请人:兆晟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4939号“INNOVATIVE NAN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7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日本等多个国家注册了该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资料、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NOVATIVE NANOTECH及图”中的“NANOTECH”可译为“纳米技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