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81643号“肥中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508号
申请人:河南绿霸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1643号“肥中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032628号“嘉州肥中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商标截图;产品实拍;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推广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肥中宝”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汉字“嘉州肥中宝”,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树洞填充物(林业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