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UTO G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63615号“AUTO G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911号

       

      申请人:西建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3615号“AUTO 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已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在先商标延续而来,且设计独特并不缺乏显著性。鉴于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UTO GEAR”可译为“汽车齿轮”,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