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百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14978号“e百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500号

       

      申请人:江门市百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4978号“e百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20881号“好百分”商标、第20879832号“百分号”商标、第23222035号“百分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327089号“百分街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9050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百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好百分”和“百分号”均包含汉字“白分”,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