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12717号“IDÉ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6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2717号“IDÉ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4113号“id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4008号“ide必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5485号“IDE爱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方式、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公司登记信息、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网络词典的释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IDE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外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墨汁、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