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989250号“PLAY MORE U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61号
申请人:埃韦尔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9250号“PLAY MORE U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349号“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3621号“U-M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35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国际注册情况、实际使用及销售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分别独立的显著识别英文“PLAY”、“ UME”与引证商标一“play”、引证商标二“U-ME”在字母组成上均相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未形成显著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糖、糕点、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