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童心制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261083号“童心制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69887号重审第0000002685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9887号《关于第33261083号“童心制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9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98206号“同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