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233527号“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6852号重审第0000002498号
申请人:中海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6852号《关于第35233527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2278号“惠深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已终止,且未续展,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且在法定宽展期内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