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A MO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9106939号“ELLA MO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8444号重审第0000002485号

       

      申请人:摩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38444号《关于第19106939号“ELLA M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29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2533号“ELLA M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2、在一审诉讼环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230号“爱丽莫姿ELLAM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何旭卓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