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ELYSIAN BREW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0855052号“ELYSIAN BREW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38号重审第0000002486号

       

      申请人:易俪森酿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64338号《关于第20855052号“ELYSIAN BRE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39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8616号“EL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两方商标在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差异,并非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故本院可准许申请商标注册使用。鉴于该证据系在诉讼中提交,并非被告作出决定的依据,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8192592号“ELYS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我局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两方商标在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差异,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