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老甘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611037号“老甘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1321号

       

      申请人:甘浩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1037号“老甘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0958号“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6667号“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3702号“老甘 lao g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经营店铺名,申请人在中国餐饮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广告合同、申请商标在网络点评平台等上的相关证据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老甘家”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定的注意力能够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其次,由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等证据可知,“老甘家”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无充分事实依据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