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s Amigos Golden Cerve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305939号“Dos Amigos Golden

    Cerve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85号

       

      申请人:上海琨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939号“Dos Amigos Golden Cerve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高度关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解释、大众点评菜单及包装、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Golden Cerveza ”译为“金色啤酒”,但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