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57817号“恋果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09号
申请人:南昌泊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谨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7817号“恋果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94961号“恋上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14152号“恋尚宝宝LIANSHANGB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及外观上区别明显,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脯、牛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脯、婴儿食品、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恋果宝宝”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恋上宝宝”、“恋尚宝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