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00575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15号 - 申请人:重庆淦茂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00575号“顶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15号

       

      申请人:重庆淦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0575号“顶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并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特点。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已有在先注册于第6类商品上的第7973383号“顶优”商标,并且投入使用多年并没有导致任何消费者的误认。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及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顶优”构成,指定使用在未加工人造树脂、墙砖粘合剂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作为表示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