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228466号“Auto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吉尚汽车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克通合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28466号“Auto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72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一直为申请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参展的登记信息、展位发票及装修发票、展位照片及展品照片、参展证明;
2、荣誉奖牌照片;
3、出口产品的销售材料;
4、淘宝订单截图及发票、宣传册样本电子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5、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6、产品照片、产品手册;
7、活动现场照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座套、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经复审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车辆座套、汽车车轮毂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2018年曾多次将带有复审商标的汽车配件、车辆座套等产品于展会中展出,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车辆座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气泵(车辆附件)、车辆用拖车连接装置、风挡刮水器、车辆座椅用安全束带、车辆遮阳装置、车轮防滑装置、车辆防盗设备、车辆内装饰品、汽车车轮毂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车辆座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可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