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9840175号“上品电器perfect
Electron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伯非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上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40175号“上品电器perfect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18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百度、谷歌等知名搜索引擎及各大电视台等媒体的检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其带有复审商标产品的相关信息,说明复审商标未进行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从事小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和客户群体。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认证证书;
2、淘宝网的店铺信息、宣传推广、销售信息;
3、产品代理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
4、百度网站的搜索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指向复审商标的核定商品,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加热装置、工业用微波炉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27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经复审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电加热装置、工业用微波炉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中涉及的产品“电炉”等与复审商标的核定商品“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证据3未有相关付款凭证或发票等有效证据证明购销合同均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