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WEAR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218926号“WEARU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诺冠欧洲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WEARUP S.R.L.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18926号“WEAR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63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判断该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另,根据调查,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由熟悉皮革生产流程的机械工程师、软件工程师所创立的皮革产业技术顾问公司,用于皮革生产流程管理的WEARUP系列软件为被申请人的核心产品。被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在软件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WEARUP系列管理软件在意大利的软件登记证书及翻译件;
      2、《顾问协议》、银行汇款凭证、往来电子邮件、收费通知书;
      3、某办公区域照片、电脑安装的软件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21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软件等商品上,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经复审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软件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他人的使用证据。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复审商标的注册人,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均属于ZANELLA ENGINEERING S.R.L.S.的内部商业数据,故可以合理推定ZANELLA ENGINEERING S.R.L.S.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该行为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ZANELLA ENGINEERING S.R.L.S.在指定期间内为第三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出售“WEARUP”软件,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软件商品上已进行有效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管理软件、可下载的移动应用软件、移动电话软件、数据存储管理软件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