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09699号“FLOWERS in GARD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38号
申请人:胡剑萍
委托代理人:上海略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9699号“FLOWERS i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4353号“伊园花开 FLOWER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