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ennyswork 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961689号“kennyswork 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81号

       

      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1689号“kennyswork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5039号“Kenny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持有人所涉行业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kennys”与引证商标“Kenny S.”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