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919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89号
申请人: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1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2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1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设计方式、视觉效果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平面美术设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