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OAD MAT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71728号“ROAD MAT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50号

       

      申请人:天纳克汽车营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1728号“ROAD M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8754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64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13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