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625969号“熊猫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641号
申请人:熊猫工坊(福建)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5969号“熊猫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4274号“熊猫邮局”商标、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4310824号“熊猫潮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3151435号“熊猫客栈”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5453704号“熊猫优品XM&XM”商标、第13194699号“熊猫照明”商标、第21330635号“熊猫直播”商标、第21245646号“熊猫加速器”商标、第11717687号“熊猫中央广场”商标、第7405790号“PANDA及图”商标、第7142603号“熊猫生活馆”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5105696号“熊猫科技”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2609798号“熊猫牌”商标、第12867093号“熊猫设计PANDADESIGN”商标、第18903634号“熊猫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