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70742号“虚幻引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636号
申请人:埃匹克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0742号“虚幻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网络检索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虚幻引擎”构成,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4日